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549號
- 債權人
- 伍經企業股份有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伍經
- 債務人
- 清甘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正一
- 債務人
-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棠
- 債務人
- 方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招集
一、債務人清甘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明規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方建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前一、二、三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