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4號
- 債權人
- 安利吉機器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照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鴻霖塑膠廠」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鴻霖塑膠廠」,法定代理人為許峰彰,或釋明逕列債務人許峰彰即鴻霖塑膠廠、許惠茹即鴻霖塑膠廠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則須待鴻霖塑膠廠無法清償時,貴公司始能向合夥人請求)
二、又依貴公司之催告函所載,於文到3 日內還款,鴻霖塑膠廠之法定代理人許峰彰係於106 年8 月8 日收受,則貴公司請求自106 年8 月8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29 條第3 項規定,鴻霖塑膠廠自106 年8 月12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鴻霖塑膠廠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