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0號

聲請人
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良孝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