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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請人
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請蓋公司大小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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