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李憲章、曾國烈、周添財、翁文祺、陳建平、韓蔚廷、魏寶生、王開源、劉炳輝、陳修偉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宜姈、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孟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簡曼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蘭雰、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瑋玲、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淑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謝孟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許瑋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執行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第 1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末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為如附表所示,並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准由聲請人自行提出如附表所示同額現金之變價方式分配予債權人。次查,清算財團變價所得經製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等,由本院公告並送達各債權人及債務人無異議後分配完畢,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資產表及分配表公告、通知、裁定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清算財團既經分配完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 │ 清 算 財 團 │ ├─┬───┬───────┬────┬──────────────┤ │編│ 種類 │細目 │價額(新│備註 │ │號│ │ │臺幣)、│ │ │ │ │ │單位 │ │ │ │ │ │ │ │ ├─┼───┼───────┼────┼──────────────┤ │1 │保單解│國泰人壽保險股│162,479 │1、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元 │ 司107年1月15日陳報狀所載 │ │ │ │ │ │ 。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2 │保單解│安聯人壽保險股│5,264元 │1、依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 │ 司107年1月26日陳報狀所載 │ │ │ │ │ │ 。 │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3 │保單解│南山人壽保險股│80,918元│1、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 │ │約金 │份有限公司 │ │ 司107年3月2日陳報狀所載。│ │ │ │ │ │2、經債權人同意,由聲請人自 │ │ │ │ │ │ 行提出等價額現款分配。 │ │ │ │ │ │ │ ├─┴───┼───────┴────┴──────────────┤ │變價之金額│ 248,661元 │ │合計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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