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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邱鶴鈞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美玉
  • 被告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葉淑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王美玉 相  對  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 相  對  人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78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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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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