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 原告
-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 被告
-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請求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業經本院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嗣原告復以106年5月23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並請求一併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查本件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設址係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