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許先億
- 原告
- 林山寶
- 原告
- 許宏成
- 原告
- 許英保即坤展裝潢工程行
- 被告
- 大樹雅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8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266元,此裁定已於106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