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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被   告
祺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淑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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