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穎宏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孝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4,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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