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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赫即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若禎即李怡潔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吉福
訴訟代理人
謝舜良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00元,然起訴之事實理由中有述及扣除反訴被告僅得求之尾款105,340元,則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再確認。另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於109年6月29日具狀提出補充理由,而被告未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為保障兩造權益,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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