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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周佳佩

  • 上訴人
    高定一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民國項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定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106 年度消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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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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