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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定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捷立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間106 年度消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6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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