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億鋒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樹
- 被告
-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40 元(即原告主張「1.5 噸堆高機」起訴時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