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 原告
-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日雄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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