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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東海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東海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以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踴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7,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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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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