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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差額本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謝秉育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謝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8,37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8,370 元(計算式:16,741元-8,371 元=8,3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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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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