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本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李怡諄
- 當事人謝秉育、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謝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即8,37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8,370 元(計算式:16,741元-8,371 元=8,3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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