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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告
巨霖工程行即蘇雅芬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仕興工程行即楊春華、福明達工程行即徐艾翎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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