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 原告
- 巨霖工程行即蘇雅芬
- 訴訟代理人
- 吳炳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仕興工程行即楊春華、福明達工程行即徐艾翎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告與被告富仕興工程行即楊春華、福明達工程行即徐艾翎間給
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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