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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朝崴企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原告與被告朝崴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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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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