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1號
- 原告
- 陳居發
- 原告
- 陳圳森
- 原告
- 陳裕太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琪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櫻花律師
- 被告
- 陸信助
- 被告
- 興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惠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5,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10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