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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興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坤木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5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44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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