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董瑞筠
- 被告
- 重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彥彤
- 被告
- 人
- 被告
- 陳重亦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
。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主文均漏載被告應『連帶』給付,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