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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告
許文鳴
被告
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起均即吳鴻孝
法定代理人
黃信福
法定代理人
王經邦
法定代理人
張小芳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王傳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王傳勛
被告
王其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志清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分配八分之一,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分配二分之一,被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分配八分之一。

訴訟費用由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被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王傳勛、王其君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92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與如附表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除被告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2 外,其餘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各為1/8 。系爭房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且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特約,惟兩造對分割方案尚有異見,致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又系爭房地無法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之規定,求為判決合併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賣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則以:同意以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以賣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方式為之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當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2款、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兩造共有系爭房地,其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除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權利範圍為1/2 外,其餘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均各為1/8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佐(見本院105 年度橋司調字第18號卷第29~35頁)。而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合併分割共有之系爭土地及建物,自無不合。

㈢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依上開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7483 號卷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提出系爭房屋照片等內容所載,可知系爭土地為系爭建物之基地,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構成一獨立之透天房屋,具有構造及交易上之一體性,建物不能離基地而獨立存在,故系爭建物及系爭土地應予合併分割。且系爭建物僅有一出入口,如採原物分配各共有人之方式,勢必破壞系爭建物之整體使用情形,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故採原物分配各有人之方式,顯非適當。故系爭房地不宜原物分割,而應以合併變價分割;況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合併變價分割方案,是採取合併變價分割方式,亦不違反當事人間之公平。從而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之合併變價分割方法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建物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房地以採合併變價,由各共有人分配其價金(即變價所得價金按應有部分銓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2 分之1 、原告、王傳仁、王傳勛、王其君各8 分之1 比例分配)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未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設有規定。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高雄市│鳥松區  │仁美  │      │252         │建│172.12    │全部        │
│  │      │        │      │      │            │  │          │            │
├─┼───┼────┼───┼───┼──────┼─┼─────┼──────┤
│2 │高雄市│鳥松區  │仁美  │      │252-1       │建│32.87     │全部        │
│  │      │        │      │      │            │  │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建物│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    │--------------│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號│建號│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    │高雄市鳥松區仁│1層樓 │1層樓:109.55         │          │全部    │
│  │    │美段252地號   │加強磚│合 計:109.55         │          │        │
│1 │492 │------------  │造、鋼│                      │          │        │
│  │    │高雄市鳥松區民│鐵造  │                      │          │        │
│  │    │族路1之1號    │      │                      │          │        │
│  │    │              │      │                      │          │        │
├─┼──┼───────┼───┼───────────┼─────┼────┤
│2 │未保│高雄市左營區新│      │1層樓: 16.00         │          │全部    │
│  │存登│庄段252 、252 │      │2層樓: 109.05        │          │        │
│  │記建│-1地號        │      │3層樓: 109.05        │          │        │
│  │物  │--------------│      │合 計 :234.1         │          │        │
│  │    │同上門牌未辦  │      │                      │          │        │
│  │    │保存登記建物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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