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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4號

原告
許順德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告
高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美華

      蔡秀燕

      林月娥

      吳佳縈(原名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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