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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許慧如

  • 當事人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擬撤回本件訴訟,且需經被告之同意等語,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前揭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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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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