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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建發營造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原告
原告
上訴人即
原告
陳瑞霖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萬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慶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致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14,792元,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命補費裁定於108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108年10月31日民事查詢簡答表1份可考,故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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