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 原告
-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郎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鈺靈律師
- 被告
-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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