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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黃苙荌

  • 當事人
    何順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何順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4-6 │股票│1 │1000│ ├──┼────────────┼─────────┼──┼──┼──┤ │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5-8 │股票│1 │1000│ ├──┼────────────┼─────────┼──┼──┼──┤ │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6-0 │股票│1 │1000│ ├──┼────────────┼─────────┼──┼──┼──┤ │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313-0 │股票│1 │ 748│ ├──┼────────────┼─────────┼──┼──┼──┤ │00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547-5 │股票│1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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