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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武男
代理人
潘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6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9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正汽車股份│竹台螺絲│合作金庫商│705002963   │50,000元        │105年10月17日 │YX0161478   │      │
│    │有限公司連武│工業有限│業銀行左營│            │                │              │            │      │
│    │男          │公司    │分行      │            │                │              │            │      │
├──┼──────┼────┼─────┼──────┼────────┼───────┼──────┼───┤
│002 │上正汽車股份│胡潔綾  │合作金庫商│705002963   │50,000元        │105年10月17日 │YX0161480   │      │
│    │有限公司連武│        │業銀行左營│            │                │              │            │      │
│    │男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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