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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告
黃張水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被告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傑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請查明陳報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所稱榮總職業傷害科醫師之姓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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