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黃張水美
- 訴訟代理人
- 凌進源律師
- 被告
- 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傑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1、就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卷內查無被告何時收受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回證,請被告陳明及查明係於何年月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如被告無法查明於何年月日收受起訴狀繕本,原告就利息部分是否更正及減縮為:自「被告訴訟代理人106年12月7日閱卷知悉原告請求翌日即10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就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被告應自「106年6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部分,是否應更為自「106年6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原告事實及理由就已屆期部分已計算至「106年6月5日」,此部分之「106年6月5日」當日係重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