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謝文嵐
- 當事人許儷籃、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許儷籃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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