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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謝文嵐

  • 當事人
    許儷籃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原   告 許儷籃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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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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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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