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 原告
- 謝登科
- 原告
- 陳莉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益律師
- 被告
- 金上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蔣婉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 0號
楊博勛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具狀陳明是聲請傳喚證人許新昌為證。
三、兩造應於庭期前閱本院將調取之金上豐有限公司101年度至106年度申報營業稅之員工薪資所得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