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炎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 字第11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