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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黃炎生與被上訴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炎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 字第116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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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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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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