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羅國志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 被告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智全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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