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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原告
羅國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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