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國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8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