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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翁熒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羅國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8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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