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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岡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利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文一間106年度勞訴字第29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4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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