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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陳家添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盧廷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家添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廷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墜落原因及上下槽車流程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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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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