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陳家添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廷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原告墜落原因及上下槽車流程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