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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告
李謀琛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複代理人
鄭翊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原告是否已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勞退新制之退休金部分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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