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林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謀琛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