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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鑫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林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謀琛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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