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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債權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銀招即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之商業登記資料(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書所載,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簽約時,代表人尤文揚,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所載,鴻揚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承上,如鴻揚工程行104 年3 月10日之登記負責人非債務人溫銀招,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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