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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8號

債權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鴻揚工程行為一獨資商號,於104 年3 月10日與債權人簽約時負責人為尤文揚,嗣於105 年1 月5 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温銀招,則依首揭說明,合約之對造應為尤文揚,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温銀招即鴻揚工程行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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