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8號
- 債權人
- 東宏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綉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業已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最新及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請提出採購單號TH96040403號之完整影本。又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對帳表所載,僅採購單號97010701,97010702、97092501,銷貨總額為8,295 、25,825、24,080之抬頭為貴公司,則貴公司就抬頭為東宏有限公司(宗麥商行)、東宏科技有限公司( 宗麥商行) 之銷貨金額請求依據為何?並陳明就上三張採購單未付款餘額為何?
四、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對帳表,說明記載為寄賣,請提出貴公司為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之寄賣契約,或說明貴公司與債務人廖俊欽即安全機車行寄賣契約為何?
五、債務人安全機車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