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381號債 權 人 鄭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宥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債權人為何?並提出正確具狀人即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依聲請狀當事人稱謂欄所載債權人為鄭淑華,具狀人為鄭淑華,印文為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及鄭淑華,惟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受託人為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蔡宥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