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3號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揚工程行於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鴻揚工程行為獨資,且現負責人已非尤文揚,請更正債務人為尤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