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8號債 權 人 李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達富、李捷華、鄭美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捷華、鄭美麗係債務人李達富之法定代理人,則貴公司對債務人李捷華、鄭美麗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李達富、李捷華、鄭美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