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41號債 權 人 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究係美鼎不動產有限公司抑或陳慧美?倘為前者,請列載法定代理人,併提出公司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三、債務人江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