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 債權人
- 張賜德
- 債務人
- 豪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富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喜
- 法定代理人
- 尤秀花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櫻
- 法定代理人
- 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272條之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請求其法定代理人等連帶給付,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觀之,發票人為債務人豪振實業有限公司,黃永富(原名:黃建德)、許勝喜、尤秀花、許麗櫻、許麗琴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復未說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系爭借款債務有何法律上依據,揆諸上開法律規定,自應認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