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
- 債權人
- 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吉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承攬工程總金額為新台幣5,150,000元,業已收款金額新台幣4,321,231元,未收款金額尚餘新台幣828,769元,則請釋明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830,000元之依據。
二、請提出高申企業社之相關資料,如高申企業社非獨資,請釋明承攬契約之相對人為何人?
三、債務人謝吉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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