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19號債 權 人 昕昌模具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昕昌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 二、釋明本件請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請釋明債務人蓁豪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