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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31號
債 權 人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劉麗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抑或是共同給付?倘為前者,請併釋明依據。

三、債務人劉麗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揚子江投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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